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3-06 点击数:

中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维护学院和谐稳定,根据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随发〔201122号)及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市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并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委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院、二级单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上级机关于党廉政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

召开专题会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分析问题,研究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

及时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进校园建设;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纪委、监察处专题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纪委、监察处应履行对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责任;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部署和安排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突出问题;

)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领导案件查处工作,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每年负责组织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议事规则办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协助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院党委成员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自觉遵守党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和身边工作人员;

建立逐级负责制度。各二级单位对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院领导对书记、院长负责,二级单位副职对正职负责,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上级检查考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及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每年年底与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班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各总支(直属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年底撰写专题报告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 本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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