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修订)

作者: 时间:2017-09-09 点击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一)职责划分

1、院长办公室为全院考勤管理职能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履职尽责考核内容。

2、考勤实行分块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管理员,各处室分别设一名兼职管理员。兼职管理员负责考勤、检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3、院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不定期分别或联合开展综合或专项考勤抽(检)查工作,所有请假每月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凡因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受到举报反映或检查发现后,除对当事人按本制度规定处罚外,对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按有关规定问责。

(二)有关规定

1、公差按学院《差旅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或报备手续。各单位建立短时(半天以内)因公离校外出登记台帐。

2、单位内部和校级会议请假一次扣30元,旷会一次扣6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0元,超过15分钟扣40元。

3、教师上课考勤。由教务处按《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

4、考勤执行。各单位经内部公示,每月5日前向院长办公室报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的上月考勤情况(含教师上课考勤),院长办公室审核汇总,人事处核算扣款金额,计划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二、请假管理

(一)请假销假续假程序

各类请假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考勤员集中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院长办公室留存请假手续,本人办好工作交接后离岗。各类请假结束当天到所在单位销假。续假应在假期结束3天前办理审批手续(患特殊疾病治疗期间需要续假由所在单位在院长办公室备案,并负责通知续假期间工资待遇变动情况)。

(二)请假批准及工资待遇

1、非政策性假期

(1)事假

教职工因私确需请假,应按规定请事假。1天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事假由院长审批)。事假单次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审批。1-3天事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含岗位、薪级工资,每月按30日计,下同),从第4天起,发基本工资80%。

(2)病假

教职工患病经医院(市内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和曾都医院,市外三甲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需全休的凭医院《病情证明书》、需住院治疗的凭《住院通知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根据病情由分管领导审批假期(中层干部请病假由院长审批)。急病住院须及时口头向学院请假,3天内凭医院《住院通知书》(转院医治由转入医院出具住院通知书)补办正式病假手续。

①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确定。工龄10年以下、医疗期6个月以内;工龄10—15年12个月以内;工龄16-20年18个月以内;21年及以上24个月以内。

②经医院确诊患特殊疾病(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等)在本人最长医疗期内不能治愈申请延长假期,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最长6个月。

③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标准执行人社部门现行规定,改革性津补贴除交通补贴按实际天数发放外,其它照发。

A.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B.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90%,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

C.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70%,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80%。

D.获得省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相应提高5%。

E.医疗期(含延长时间)结束后仍不能坚持上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3)公伤休假。因公负伤,学院视伤情安排休病假,工资照发。

2、政策性假期

下列政策性假期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的请假手续上按有关政策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请假人。国家规定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不另外享受带薪年休假。政策性假期期间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津贴除交通补贴按实际天数发放外,其它照发。

(1)婚假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假期为3天。对方在外地(200公里以外)工作需到外地举行婚礼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1-3天路程假(路费自理)。

(2)丧假

按照政策规定,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经批准给予3天丧假,需到200公里以外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另给1—3天路程假(路费自理)。

(3)产假

执行湖北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4)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在节假日期间进行,不另批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探望配偶1年1次。往返路费由人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登记后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三、旷工处理

(一)旷工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擅自离岗的;

2、内部工作调动3天内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

3、公差逾期未归且未办请假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超假的;

5、请假理由和证明材料经核查不实的;

6、岗位调整申请未批擅自离岗或私自调岗、顶岗的。

(二)处理规定

1、旷工1天扣除2倍日平均工资。

2、旷工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视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它情形

因个人违法受到治安拘留等处分或因私打架斗殴致伤致残停工治疗期间,停发工资。受到刑事处理的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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