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学院各类表彰评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各教学业务单位、附属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机关、老干党总支,各处室:
为规范学院表彰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励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做贡献,大力弘扬奉献进取精神,经学院党委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劳动模范评选办法及管理
(一)评选标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有为,勇于奉献,不断创新,在学院建设、发展、改革和稳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创新,取得突出成绩,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或所在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在科研和社会服务领域,不断开拓,成果转换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成绩突出,个人被评为市级先进或所在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3、在管理服务领域,勇于奉献,取得显著成绩,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或所在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上一级劳模推荐申报对象原则上应在院级劳模中产生。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人员按程序申报可即时授予院级劳模称号。
(二)评选范围
1、在岗教职工;
2、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的外聘人员。
(三)评选时间与名额
院级劳模每5年评选1次,一般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进行。名额为正式教职工总数的1%。
(四)评选办法
1、在党委领导下,工会具体实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自下而上推荐人选。
3、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人选经所在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差额候选人,计生、综治、教学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报党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公示,命名表彰。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学院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或实行外地疗养。
(六)管理办法
1、院级劳模实行分级归口管理,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2、相关部门牵头广泛宣传劳模事迹,经常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榜样作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予通报。
(1)弄虚作假,骗得荣誉的;
(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
(4)道德败坏,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组织关系在学院的正式党员。全院所有基层党组织(总支、直属支部、总支下辖支部)。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共产党员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党的章程,严格履行党员义务。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党性强,作风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3)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投身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改革,爱岗敬业,务实创新,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学习等方面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做群众的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2、优秀党务工作者条件
(1)院党委工作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专职党务干部,在基层党组织担任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的教职工党员。
(2)符合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3)热爱党务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4)连续从事党务工作时间原则上应满两年。
3、先进基层党组织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班子健全,团结协调,富有朝气和创新精神。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纪律严明,清正廉洁,工作效率高。
(4)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好,党建工作富有特色。
(5)党员队伍素质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无违纪违法行为。
(6)党员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
(7)服务群众意识强,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8)内部制度健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三会一课”、工作报告、民主评议、访谈和党内监督等制度落实好。
(三)评选时间与名额
每3年评选1次,一般在“七一”前夕进行。先进个人名额为在岗正式党员总数的10%;先进基层党组织名额为基层党组织总数的10%。
(四)评选办法
1、推荐和申报。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进行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确定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2、公示。推荐人选及推荐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
3、审核确定。党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初步人选,报党委审批。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学院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个人、集体物质奖励。
(六)管理办法
1、先进个人由所在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
2、充分发挥其先进、榜样作用。
3、加强联系,经常听取先进人物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予通报。
(1)弄虚作假,骗得荣誉的;
(2)出现个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3)出现个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
(4)道德败坏,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在岗正式教职工;
2、在学院工作1年以上的外聘人员;
(二)评选条件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能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模范作用强。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循教育规律,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
3、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路子,在思政工作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4、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成绩突出,被群众公认。
(三)评选时间与名额
每年评选1次,一般在教师节前夕进行。名额为正式教职工总数的10%。
(四)评选办法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推荐。
2、推荐对象向一线教职工倾斜,突出推荐对象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及群众公认度。
3、班主任及辅导员推荐对象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院系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候选人。
4、推荐名单及材料上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初审提出初步人选,报党委审批。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奖励相结合,学院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六)管理办法
1、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2、充分发挥表彰对象的先进模范作用,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
3、加强联系沟通,听取先进人物的意见和建议。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予通报。
(1)弄虚作假,骗得荣誉的;
(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
(4)道德败坏,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特殊荣誉表彰的评选办法
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完成突击性工作等需要以学院名义进行表彰的,办法另行制定。受到上级表彰的,学校不再另行表彰。
五、其它
1、此办法分别由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