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交流协议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11 点击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协议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的拟订、签署、归档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审批及协议合同拟订

(一)项目审批。合作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对拟合作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拟合作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的审查,通过后,就合作交流项目提请党委会研究,会议同意后进入协议合同拟定程序。

(二)协议合同拟定及会审。由申请单位就党委会审查通过的合作项目,根据双方初步洽谈商定的内容起草协议合同,并完成会审流程,根据协议合同的性质分别由申请单位和相关职能处室审核签字,并征询学院法律顾问对协议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协议合同文本和《协议合同会审表》(见附件)需同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会议通过后方可签署。

二、协议合同的审核和签署

协议合同应由法人代表签署。极特殊情况下,实行一事一授权。可在正式会议上授权或书面委托分管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代表学院或本单位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三、协议合同的归档与履行

(一)合同存档及履行。签字后的协议合同原件双方签章后应留存院长办公室一份归档。履行协议合同事宜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有关处室完成,监察审计处督查。

(二)合同变更。履行协议合同过程中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将给学院造成损害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告学院,并就变更或解除协议合同提出建议,负责立即启动合同变更或解除工作。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均应征得协议方、担保方同意,变更合同成文后按规定重新签字,原已公证的协议须重新办理公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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