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学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要求,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预警防范与事中、事后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三条 制定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分期防控机制。
(一)前期预防措施。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操作办法。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操作办法宣传教育,强化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及教职员工监督意识,形成风险预警环境。针对风险点,健全相关制度,统一行为规范,明确廉政要求,完善工作细则,达到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流程管理,实现全程监控。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常态化收集制度,采取定期自查、临时抽查、问卷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学院廉政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二)中期示警措施。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风险点发生增减变化的,经原评估程序适时进行增减。对某种廉政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强,或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足以采取法律、纪律、组织处理措施的,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整改、发送问廉问责书和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示警处理,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已经导致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或党纪条规进行处理。建立廉政风险事后分析制度,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廉政风险案例的警示综合效应。
第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回告制度,受到预警处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在15日内根据预警处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回报学院监察审计处。院级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报市纪委备案。
第五条 实现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动态管理。学院各单位每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风险点、预警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增强预警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制度。各处室、院(系)、附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学院纪委协助党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市纪委。
自查范围包括:单位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重视;工作责任体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廉政风险点排查有无遗漏、是否准确;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等措施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职工对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有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学院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之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处室、院(系)、附属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学院监察审计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监察审处计负责做好迎接省委高校工委、市纪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同时负责学院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回告有关单位。对考核情况较差、没有实现防控目标的,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学院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